房产动态

解读央行二套房贷"细则"



补充通知传递三大信息 昨天公布的《补充通知》,传递了三条重要信息: 一是各家商业银行应以家庭为单位,认定住房贷款的次数。“家庭”成员范围,仅指借款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央行表示,从中国国情出发,以家庭为单位认定比较合理,也符合我国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强化宏观调控。 二是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这类借款人必须在还清前期贷款的前提下,才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央 行表示,这既可满足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合理需求,又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 三是已利用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并有贷款记录,不论其贷款是否还清,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贷款的,均按照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也被纳入《通知》有关规定的约束范围。央行表示,居民无论是借用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性贷款,都是占用广义的公共资源,都属于“负债”,一旦房地产市场出现大的波动,都将面临相同的风险。因此,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时,也应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此项规定则可抑制不合理的需求(包括以贷炒房)。 落实宏调政策重要手段 继央行上周六宣布提高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之后的第三天,央行和银监会即宣布,第二套房贷界定标准“从严”,以家庭为单位,业内人士将此举看作是从紧货币政策的又一个信号。 监管部门曾要求,金融机构全年新增贷款增速要控制在15%以下,但11月末,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为27.74万亿元,同比增长1.50%,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26.12万亿元,同比增长17.03%。这就对上述目标提出了考验。而11月人民币各项存款增加7023亿元,表明当前国内流动性过剩的局面仍然严峻。因而,收紧房贷也就成为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 同时,这也是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需要。近段时间,房地产信贷增长过快、竞争过度、违规过多,特别是有的商业银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转(加)按揭贷款业务,加大了房地产信贷业务的风险,已引起有关部门高度关注。昨天,银监局副主席蒋定之表示,金融机构要居安思危,汲取美国次贷危机给金融体系带来冲击的教训,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 步调统一监管更严 此前,由于“第二套房”认定标准不明,各家银行根据自身的市场业务和实力,对政策形成不同的认识和执行方法。有的银行以个人为单位进行认定,有的银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认定,有的银行规定还清贷款后就不算是第二套房,等等。补充通知之后,这种混乱的执行现状将有所改变。 银监会强调,各商业银行制定的细则,既要符合文件精神,又要具有操作性,尤其要制定借款人信息资料的收集和信贷审查工作的规定,对借款人提供的个人住房信息、收入信息、家庭信息的真实性要有严格的审查甄别措施。而央行、银监会一段时间后,将对商业银行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严厉查处假按揭、加按揭、转按揭等违规行为和变通做法。 据悉,为充分发挥央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积极作用,支持商业银行审查借款人资信,惩戒虚假信息提供者,防范信贷风险,央行目前已经根据《通知》精神着手对该系统中相应的模块进行调整和完善。 以下是来自《人民日报》的解读: 央行、银监会昨天(11日)公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明确了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第二套房”认定标准—— 今年9月27日,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通知》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借款人,提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措施,明确要求其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然而,究竟该如何认定“第二套房”?各家商业银行出现了分歧。 据媒体报道,中国建设银行以“户”为单位认定“第二套房”,即如果夫妻双方中一方已通过银行贷款买房,另一方再贷款买房的将被视为“第二套房”。交通银行表示,将以“个人”为单位认定“第二套房”,即如果夫妻双方中一方已通过银行贷款买房,另一方再贷款买房的仍被视为“第一套房”。对于曾经贷款买房的借款人,如果还清了此前的房贷,再次贷款买房的仍可被视为“第一套房”。光大银行也以“个人”为单位认定“第二套房”。 有专家指出,“第二套房”认定标准不统一,可能使购房者在实际操作中有较大的“活动空间”来规避“房贷新政”的调控作用,比如购房者可以用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等人的名义购买住房,还可以通过先全额付款再抵押贷款的方式进行买房操作。这样一来,“房贷新政”可能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正是为了保持政策的严肃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央行、银监会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 以家庭为单位认定既符合现实又有利于强化调控 《补充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应以家庭为单位认定住房贷款的次数。 央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从中国国情出发,以家庭为单位认定比较合理,而且也符合我国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规定,这样既与我国家庭现实一致,又有利于严格执行《通知》的规定,强化宏观调控。考虑到“家庭”的成员构成有很大区别,《补充通知》特别明确,作为认定借款人住房贷款次数标准的“家庭”成员范围仅指借款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既抑制以贷炒房,又满足居民改善住房的合理需求 《补充通知》规定,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央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类借款人须还清前期贷款,还须提供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为此,建设部将于近期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户籍证明等材料,确定其是否能够享受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余已利用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并有贷款记录,不论其贷款是否还清,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贷款的,均按照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这样,既可抑制不合理的需求(包括以贷炒房),又可满足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合理需求。 专家认为,实践中由于情况复杂,《补充通知》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具体情况,在“第二套房”认定上或许还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细节分歧和特殊情况,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部门相关《通知》精神予以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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